货代业务必备

产地证、提单上的O/B、VIA和双抬头……

产地证、提单上的O/B、VIA和双抬头……

O/B、VIA和双抬头是什么意思?

最近做了一份智利的产地证,FORM F,找广州的一家代理做的,代理说FF的第一栏Exporter’s name必须显示双抬头。即“代理公司 O/B 真正的出口商”的形式。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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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 是什么意思?

O/B 是on behalf of的简称。意思是on the part of,“代表xxx”;或as the agent of,“作为xxx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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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是什么意思?

“VIA”表示“通过、经由、借助等”。O/B 和VIA在实际中虽然经常通用,不做区分。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on behalf of表明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而via则没有此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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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用O/B还是VIA?

在实际中,两个都在用,一般不做区分。有的代理用O/B,有的代理用VIA,产地证的签发机构(一般是CIQ——商检局)也不去管这个事情。

有人说,严格来说,即从法律意义上来看,是不能用“on behalf of”的。这个分析过程有点复杂,这里不多说。我的看法是最好用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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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在提单上的应用

在提单或运单上,我们也会看到这样的说法:Singe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代表承运人签发,由代理签发提单。船东单的Shipper 经常有用货代公司名 O/B客户提供的Shipper。O/B做法有点小复杂。

在海运主单中运用该字眼说明船东批示的运价是对on behalf of前面的公司有效,后面的公司是经前者的授权才可用该运价协议。这种做法也叫“套约价”。“套约价”比市场上放出来的价格低,比如马士基MSK就有不少“套约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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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抬头是什么意思?

双抬头就是有两个抬头。在国际贸易中很常见。例如做产地证,一般都是找代理公司去做。这时,产地证上第一栏Exporter’s name就要显示双抬头,即代理公司的抬头+VIA或O/B+客户提供的抬头,这就是双抬头了。

在报关中也有可能出现双抬头。即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不是同一个公司。大多数情况下,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都是一致的。但是在外贸代理或代理退税时,经常会出现经营单位是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而发货单位是实际的供应商或工厂。

要注意的是,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新版报关单已将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所以,现在已经没有“经营单位”的说法了。不过,道理是一样的——发货人是外贸公司或出口公司,而生产销售单位是实际的供应商或工厂。

总之,提单双抬头,产地证双抬头,报关单双抬头,都是很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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