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风险不得不防
无单放货的风险不得不防
提到要不要做FOB,相信大多数外贸员肯定都会一笑置之,这钱不赚也罢!
实在是风险太大了,FOB很容易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一旦产生,将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不仅货物被收货人提走,而且无法收回货物的尾款。
买家:迪拜某公司(B)
小王是广东某企业的一名经验丰富的外贸人,在一次展会中与B公司工作人员交换了联系方式,一周后,B公司联系到小王,提出近期要采购一批货物,经过几次沟通后,双方确定好了货物的款式、价格及数量。
双方签订了价值23万美元的合同,贸易条款是30%定金,70%尾款,合同规定:价格条款为FOB,由客户指定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C承运并出具提单。
2020年6月份A公司收到了30%的定金,之后将货物运输到港口。
但在按照指示发货后,迟迟收不到货款,并在2020年12月收到B公司通知,该笔货物还在迪拜某码头,目前还未提货,B公司之后又给A公司发邮件称,这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销售,要降价百分之十。
A公司从与B公司的沟通中,发现很多问题(如果未提货,是怎么知道货物存在问题的,B公司两次说法自相矛盾),为了准确了解货物的情况,A公司迅速向C公司确认货物现状,但是,C公司的态度非常傲慢,完全否认无单放货的情况,并在后续的沟通中不回复消息。
一笔大额订单对中小型公司来说至关重要!3方的持续交涉毫无进展,A公司迅速召开会议,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之后通过DCA客服找到阿联酋当地催收专家进行案件委托,专家根据A公司提供的正本提单到货代公司要求查看货物,但遭到无理由拒绝。至此,认定C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无单放货的违法行为。
阿联酋催收专家通过面对面沟通、法律施压等方法对B公司进行催收,并通过法律,对C公司提起法律诉讼。
坏账产生,必定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负担。
国际贸易中,企业面临着语言、文化、时间等方面的差异,所以企业在与客户做交易前,应做好征信调查,严格把关交易对手,查询顾客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法律诉讼情况等。
DCA全球企查和征信报告可以对客户做出细致分析,尽量做到事前避免。
尽量签订CIF或C&M条款,避免FOB条款
原外经贸部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中对企业有以下建议:
首先,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R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其次,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总之要尽量避免使用客户指定货代,如无法避免,也要查询货代的信用,确保安全。
首先,尽量保留书面的证据。这里的书面证据,也包括相关电子证据,比如对方企业名称后缀的邮件。与个人的联系记录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属于电子证据。
同时,尽快寻找专业人士进行催收及诉讼,避免人力、物力的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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